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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111月修订)

(化大发〔2011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沈阳化工大学批准录取者,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在规定日期内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后,取得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凭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如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年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持医院诊断书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报研究生部审查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入学前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回家庭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病愈后,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学前系在职人员或为原单位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因病外,一律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二)事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三)健康复查中,不符合体检标准者;

(四)有违纪舞弊行为者。

(五)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者。

第七条  定向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准予报到。

第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必须环节,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均需按照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含系、部,下同)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所在学院审批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周,请假一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部审批,否则不予注册。研究生不得请他人代为注册。

(二)无故迟到三天以内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注册。无故迟到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视情节按违纪给予处分。

(三)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凡需缴纳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缴纳费用后方可注册。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初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取得注册资格。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因病或事假休学,处于休学期间者;

2.新生复查不合格且保留入学资格者;

3.其它按规定不符合注册资格者。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的人员统一注册。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学院把本院研究生的注册情况登记表报研究生部。未经注册的研究生所学课程无效,学习成绩及所学学分不予承认。

第三章  选课、重修、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属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学习成绩情况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及选课要求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是每位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的依据,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一经确定必须全部修完,并不得更改;培养计划中的选修课程,可根据需要由指导教师进行调整。

研究生所选课程必须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并在规定时间进行。每学期开课后的第12周研究生可修改选课(补、退课)

研究生选课后,要按课程要求进行修课。完成修课所要求的过程并通过考核方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和成绩。未选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将记零分,按不及格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外修课

由于工作地等原因需在校外修课的研究生要提交校外学习研究生课程申请,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校外授课院校必须是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所学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授课院校的研究生课程。课程修完,加盖该校研究生部门公章的正规成绩单原件报研究生部备案,课程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重修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但重修门数不得超过2门,同一门课程可重修2次,每次按一门计算。重修课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期末的选课时间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的选修课,重修或选修其它选修课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因病需附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不参加考试,随下一轮重修或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免修

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专业必修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课(专业选修课)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具体考核管理见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及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1周内按研究生部所下发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登记考试成绩。并将成绩单、试题及试卷送研究生部,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八条 在学研究生因就业、出国(境)等需要的中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部出具。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规定擅自离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应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二十四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批准,交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内者经导师和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电话向导师或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请假。凡超假不归者,二周之内按违纪处理;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一)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年,极特殊情况最长不能超过2年。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应休学:

1.经诊断,因病必须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经校医院或县(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

4.因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能休学。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五)研究生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按学校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校医院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送研究生部;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到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需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报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调整专业,必须出具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调整专业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二)学术型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这两种不同培养类型之间调整专业。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重新修改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申请。

(一)如因导师去世、调离、退休等原因确需更换指导教师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研究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原指导教师、新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若研究生不能执行培养计划,或其它人为因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指导教师在给予研究生三次警告后,研究生仍然不服从指导,指导教师可以申请取消指导关系,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告。

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对提出更换指导教师申请的指导教师和研究生进行一次调解,探讨按原计划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如调解不成功,则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自更换指导教师书面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生效,研究生必须在30天内找到新指导教师,持有新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接收的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到研究生部办理更换指导教师手续;否则,学校将以不适合继续培养对该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学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需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教育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未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而被录取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重修两门学位必修课程,又出现学位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门学位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

(五)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三次警告后仍然不服从指导又没有新指导教师同意接收的研究生。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八)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研究生。

(九)公派留学、联合培养、短期开会出国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三个月不归者。

(十)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十一)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二)凡在学期间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者。

(十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四)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退学的研究生。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或所在学院填写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批准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部为其出具退学证明,注销其学籍。此类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因政治表现、思想问题等不宜继续培养,应予退学时,由所在学院上报材料,研究生部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来源省。

第四十条  退学的计划内研究生,一般从研究生部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必须在一周之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学习年限及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种类型研究生学习年限及要求如下:

(一)学术型研究生基本学制2.5年(从入学当年算起至第三年3-4月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2年(从入学当年算起至第二年6-7月份)。

(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答辩,超过基本学制,研究生本人需向研究生部提交延期申请,限期毕业。

(三)包括休学时间在内,自入学至毕业,学术型研究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超过4年。

第四十四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根据超过基本学制的在学时间按学期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录取时所在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的住宿安排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对于未达到要求,需要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申请延期答辩。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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