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生产者,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生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方可进行,否则不予安排。
第三条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及工具。
第四条 校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须事先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手续。
第五条 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实验室被盗或有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时要立即报告院保卫处、实验室管理科,以便及时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杂物,更不得存放个人的物品。
第七条 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专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确保实验室的正常使用。